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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00:00
来源:本站
临渭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渭区慈善协会是由临渭区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由临渭区民政局党工委指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活动,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建指导员列席重要事项会议,对重要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确定党建工作日常业务联络员,负责与党建指导员的联系,收集整理党建工作资料,上报汇总党建工作情况。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临渭区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渭南市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渭南市广场南路人大综合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临渭区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区外或境外志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基本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的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理事会由会长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七)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收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建工作在(临渭区慈善协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党建工作由区民政局党工委领导和管理,并按时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接受党建指导员的指导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建指导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法定代表人应先经本会党建指导员考察研究,并报上级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为党建工作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党建指导员列席本会重要事项会议制度,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建指导员带领本会党员和职工,积极践行社会公益、参与扶贫救助、开展志愿服务等服务活动。
本会指定党建工作专职日常业务联络员,负责与上级党组织和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络与协调,接收上级文件,促进工作落实,负责与党建指导员的联系,收集整理党建工作资料,上报汇总工作情况等。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七)本会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临渭区慈善协会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增值收入)。
第三十八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仍不满意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协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法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2017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